出所,都要承担包括警务、刑事、保安、警备、卫生在内的诸多事务,非常繁杂。警察一共分三类,一是最常见的驻警和巡警,负责地方治安、案件侦破等工作;二是内务部警察,大号是“警备警察”,有时也被称为武装警察,一般负责重要地点的安全防卫、重要人物的保护、重要物资的运输及探险护卫等工作,装备比较精良,训练也很刻苦;第三类警察则是让人闻风色变的秘密警察,这些人隶属于情报部门,在抓捕间谍、捣毁地下教会、侦查反动组织等行动中经常能看到他们的身影。
其实归属于地方政府管理的一般就是普通的驻警和巡警,他们都是公安局的编制,而公安局局长是直接接受地方行政首长领导的。但在很多场合,地方政府也有调用警备警察的需求,那这就需要和内务部在各地的分支机构领导进行协商了,一般来说没有什么大问题。
洛阳府的警察目前尚未满编,还处于紧张的招募工作当中。赵科翻了翻文件,在几处需要他签字的地方签上了大名,然后将其稍稍整理了一下,放到一旁,等待秘书一会过来取走。而在忙完这叠文件后,他又从抽屉里拿出了一份新的文件,文件上密密麻麻写满了小字,都是赵科在阅读时写下的备注。
这份文件之所以如此重要,是因为政务院打算在洛阳府各区的基层实行新的行政制度,即村民自治制度。村民自治的机构是农村合作社,合作社的成员为一个或多个村的全体成年村民,若干名被选出的委员负责全社的农业生产、卫生防疫、采买出售、税收统计、宗教事业等事务,基本上囊括了生活的大部分方面。
文件明确规定,合作社的委员必须半数为“官选”,即由官方指定,半数为“民选”,由全社社员选举产生。在今年一月份的时候,政务院正式发文全国,给予了全国各地无数个农村合作社以独立的法人资格——换言之,在之前合作社虽然从事卖粮食、买农具、上保险等事情,但在法律意义上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——规定社长由官方指定等额选举(任期五年),各个合作社拥有发行债券等权力,已经成了超越于原本自然村的自治团体。
村长和民兵主任两个职务合并,今后各村民兵训练就由村长负责了。农村的税款,也需由村长配合各乡税务所、税警室进行征收。除此之外,各地的教育事业(小学)、土木事业(道路、排水)、卫生事业(疾病防控)基本都由自治团体接手,农村基层迎来了重大改革。
之所以如此,主要原因还是在于东岸人口大增、社会全面发展之后,农村情况开始变得极为复杂,政府原本的直接管理到村的想法已经变得不太现实,各项工作弊病丛生,效率大不如前。再加上农业合作社的兴起,村长的权力被慢慢侵蚀得所剩无几,与其如此,不如直接进行改革,让他们进行自治,政府只需在委员会里保留半数席位,仍然能够对其进行监控即可。甚至于,如果这个政策被证明有效的话——1693年开始在洛阳府及各边疆拓荒地区试点——合作社里的政府席位进一步减少也不是不可以,一切都只看运行得怎么样了。
“改革改革,不改就得革啊!各地马粪出身的村长不懂经营,早就被人架空喽,这也算是顺应形势了吧……”赵科点了根烟,看着这份被自己研究了好几天的文件,长长地叹了口气:“只是……天子脚下,首善之地,执委会诸公怎么想的?洛阳府也被拿来试点,搞毛呢?像北面正在开拓的河西地区进行试点才是应有之意吧?唉,简直乱来啊!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