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回第二七七章 八字不合(上)  新顺1730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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之的目的。

除此之外,还有一个重要原因:天朝是个文明体系,有自己的一整套三观、道德。很多,与荷兰这边的格格不入。

荷兰尝试过许多办法,瓦解华人的文明体系。

正如瓦尔克尼尔自嘲过,说自己更像是巴达维亚苏丹,对异教徒收丁税——实际上确实像,因为在巴达维亚,华人信教,是不用纳人头税的。但除了伊教之外,华人就算信天主教、信新教,也依旧得拿人头税。

然而,奇葩的一幕出现了,很多华人宁可交人头税,也不钻这个空子。

这怎么说呢,其内涵心理,更像是一种别扭的比上之心。当地的爪哇人、巴厘岛人,他们作为土著,信的教,中上层华人看不上他们,所以不可能跟着他们一起信那玩意儿。但是,荷兰人很牛很强大,所以可以信荷兰人信的耶稣教,似乎更高级一些。

但论传教能力,荷兰人信的新教和天主教比起来,传教能力天差地别。

这又导致如果鼓励华人入教,基本上一股脑都跑去信天主教了。

荷兰人是来做生意的,而天主教的各个教团、耶稣会之类,却是到处传教的,术业有专攻。

所以荷兰人宁可当苏丹,也不希望巴达维亚都信天主教。因为荷兰人自信有当“苏丹”的经验,却不想将来为西葡做嫁衣裳。

于是瓦尔克尼尔一边自嘲自己是巴达维亚苏丹;一边看着这么大的不用交异教徒丁银的空子,华人就是不往里面钻。

华人社区的封闭性、排外性,以及自身背后有个几千年的文明,以及此文明之下的一整套体系,这就导致了一个问题。

用荷兰的法律管华人,会让华人极端不适应,甚至会严重激化矛盾。

就拿最简单的继承权来说。

大顺这边基本上是均分继承法,除了祖产祖业和爵位之类外,在民间,默认是父亲一死,儿子平分家产。

这与荷兰的罗马法系不同,荷兰这边是遗嘱最优。

但如果遗嘱和华人的习惯法冲突怎么办?

比如一人死前,遗嘱说把所有财产都给最宠的小妾生的小儿子,嫡长子一个子都不给,按照荷兰的罗马法是要遵守遗嘱。

但按照华人的习惯法,县官会直接判这遗嘱无效,谁敢判遗嘱有效?

再比如离婚问题,一个华人女子在巴达维亚的咖啡馆喝了杯咖啡,抛头露面,和咖啡馆里的人交流,于是被休妻。依着理学教法,是可以被休的;但依着荷兰的法律,是不能判离婚的。

这是文明的冲突,所以也就出现了一个很诡异的局面:华人在巴达维亚生活,但发生冲突后,华人评议会和公堂,拿的是《大顺律》、以及闽粤宗族习惯来解决问题。

荷兰尝试过要求华人遵守西方那一整套的文化体系。

但结果就是上一个忠实执行政策的雷珍兰,死的时候,竟没有一个出面抬棺的——死了没有人抬棺,花钱雇人抬的。

死了之后,除了自己家人没人去灵堂,这在华人世界是什么概念,无需赘言。

用后世的话讲,此人已经在华人社区里,社会性死亡了。毕竟直系亲属是不能抬棺的,而花钱雇人抬棺,绝对是丢人丢到姥姥家的事。

这些民事的婚嫁丧娶之外,还有个更关键的内容,直接关系到这些甲必丹雷珍兰们的利益。

《大顺律》明确规定:不得将天朝子民贩卖出洋为奴;不得私自铸币;不得欺凌雇工;不得把持行市;不得放高利贷超过两倍本金;不得……

这些不得,甲必丹、雷珍兰们,全干过。

能不能执行是一回事。

有没有,又是另一回事。

遇到个上纲上线的,拿着《大顺律》,这群人最低也得流刑三千里戍边,很多人根本就是直接入股参与买卖奴工的,也有铸造铅币这种在大顺抓着直接砍头的。

以前只当是个屁,反正朝廷管不着,拿着《大顺律》只是在华人社区里管一管鸡毛蒜皮的结婚死人离婚分家产之类的事。

但现在大顺的钦差要来了,甚至据说还要在南洋驻派监督员,保障华人权益。

那么,在巴达维亚的华人,大顺有没有资格管?

《大顺律》对海外华人是否还有效?

还是只有民事问题有效,其余法律无效?

紫禁城里的那位天子,还是不是海外华人的天子?

底层华人拿着《大顺律》,去监督员那告状怎么办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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