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得少于十年,期满若佃农要求,则必须续租,不得随意撤租升租,保障了佃权的相对稳定。同时对佃农也作规定,如佃农地租积欠达到两年的总额时,地主可以撤佃。
这样一来,佃农租种地主的地,刨除两成的耕种成本,再支付地主三成的地租,自己还能剩下一半的收获。
还有一个好处,就是地主名下的土地超过一万亩,自己就没有利润了,下来就可以顺利实行第二步。
第二步:私地公有,将地主的资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,进入工商业。
规定耕地不能私自互相买卖,只能卖给官府。官府以耕地主要产物全年收获量三倍的价格收回耕地。
收回的地再以三成地租的价格租给无地或少地农民。农民自有和租种公田,个人总和不得超过一百亩。也就是说,如果甲某自有耕地一百亩,那他就不能再租公田了;已某自有耕地五十亩,那他还可以再租种公田五十亩。
如果农民连续租种公田达到二十年,则这些地归农民个人所有。
这样一来,通过一代人左右,就能将大地主的田逐步分散到小户手中。
规定耕地不得抛荒,凡是连续抛荒两年以的,官府可以无偿征收为公有,并且抛荒期间的税赋照收。这样就避免了耕地的浪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