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唐《永徽律》中,在犯罪故意方面分析得更加详尽,将犯行分为,“故”、“谋”、“误”、“失”、“不觉”、“过失”。
“故”字为故意为之,适用于大部分的故意犯罪。
“谋”字与“故”字意思相近,但只适用于“十恶”之罪!
十恶为谋反、谋大逆、谋叛、恶逆、不道、大不敬、不孝、不睦、不义和内乱。
“谋”字相当于在“十恶”罪中的“故”字。
“误”字为谬误,就是知识不符合实际,指犯罪行为是因为见识浅薄意识不到引起的。
“失”字为官吏执行公务之时的过失犯罪,专用于官身之人。
“过失”者,耳目所不及,思虑所不到,也是用于人的过失行为。
最后的“不觉”,即为知道或应当知道却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而没有发现。
应该说,张三不负他法外狂徒之名,一出手,就让杨清源感到有些棘手。
此案,即便是在后世蓝星的律法之中,也是有争议的。
留日派和留德派两家即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,对于此的看法也是截然不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