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回第290章 封禅(廿一)“圣君贤臣”  大明元辅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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担。

彼时,朝廷也看到了其中问题,于是在正德五年(1510年),朝廷便出台了长芦盐场高下互相搭配开中的政策。议准长芦运司在官盐课,‘量场分远近定为四等,召商中卖,高下相搭’。

不唯如此,除了在长芦盐场内部高下相互搭配开中之外,朝廷还实行南北互相搭配开中之策。然而,一些盐商通过买通盐场官吏,成功地规避了长芦盐场内外部的搭配。时载‘近官吏为奸,北场派多,南场派少,五六年间南场积至数十万引,贻累灶丁’。故长芦盐场内外部的搭配之法治标不治本,效果不彰。”

朱翊钧很是不悦,恨恨地道:“盐商贪心不足,盐官见利忘义,皆可杀也!”

这也就是句气话。高务实为官多年,深知人心唯私,如果制度上没有手段限制,指望盐商、盐官大义忘私纯属白日做梦。

反过来,所谓“皆可杀也”,同样也做不到——可杀?都杀了换一批就能好?朱元璋剥皮揎草杀得人头滚滚,他洪武朝的贪官难道就少了?制度设置有问题,利益分配没理清,你就是杀一百万也是白搭。

“皇上不如再听臣说另一方面。”高务实淡淡地道:“由于后来朝廷过度开中,导致那些交通便利、距离批验所近的盐场,其所纳的本色盐课远远不能满足开中盐商所需的食盐数量,因此盐商也被迫长期守支。

于是,朝廷又出台了余盐买补政策。这所谓余盐买补,是指‘令客商派定场分守支完即打引出场,若无见盐者支许于本场买补’,即允许开中盐商向灶丁买补余盐以凑足正盐,从而通过打破余盐官收,不得私自买卖之旧规,解决盐商守支问题。

正德五年,议准长芦运司在官盐课,‘其远年不敷盐斤,官为立法,令于纳剩余盐自相买卖’。”

朱翊钧皱眉问道:“此策可有效用?”

高务实语带嘲讽地道:“余盐卖补的做法,一方面刺激了交通便利盐场灶民生产的积极性,从而推动了其盐业的发展;另一方面却更加恶化了那些交通不便地区盐场灶民的处境,迫使他们走上贩卖私盐的道路。

当时便有御史朱廷立指出,‘(商人)近便场分买补,图省道路工脚之费,以致本场勤灶纵有余盐,商人不肯收买。欲要货卖,又有私盐禁例,是以勤灶既无以供煎,又无以度日,凡遇凶荒,悉多逃亡。’

也就是说,盐商若不去边远的盐场收盐,那些盐场的灶民若不贩卖私盐的话,便只好逃亡。故余盐买补政策也没能有效解决交通不便导致盐场盐斤难销的问题。”

“再后来呢?总得有个解决之法吧?”朱翊钧的脸色已经有些难看了。

“后来啊,长芦盐场灶课改折,走向了折银之路。”高务实叹息道:“其后官仓贮多风雨消折,因生弊窦,于是议令灶户每引折价二钱贮库,以给纳粟支盐之商,使其自买场盐,是为折征银两之始。

长芦盐场盐课改折白银的具体时间,臣也记不太清了[注:其实是我没查到资料],但是至迟不晚于嘉靖九年(1530年)。

当时因‘离小直沽批验所窎远,支掣既难,盐课倒墱相继’,于是嘉靖九年时,经长芦巡盐御史傅炯题准,青州分司所属济民、石碑、惠民、归化四场盐课继改折布匹之后,又进一步改折白银,‘令每灶丁每盐一引,纳银一钱,给商买勤灶余盐补数’。至嘉靖二十九年,沧州分司所属十二个盐场的盐课几乎全部折银。

具体来说,当时议准沧州分司深州海盈场灶户,内除盐山县近场一十三户办纳本色,其居住真定府衡水县等户,每引纳银一钱;利国等一十一场岁办入津等仓课米,每石征银五钱;其海盈等一十三场折米盐价银,旧例七分五厘,今减一分,各征完,赴司类解。”

朱翊钧蹙着眉头,认真思索着,缓缓道:“朕看这盐课改折,既符合盐场灶户之利,也顺应了高文正公与你这些年改革的总体趋势,那么这一次总该有些改善了吧?”

高务实微微一笑,道:“盐课折银,‘纳折色于运司,以给商人’,确实可谓一举两得。这一来,既有效地解决了灶丁因盐斤消融而饱受赔纳之苦的问题,又顺应了商人乐意开中交通便利地区盐场的意愿,从而起到恤灶和裕商的效果。”

朱翊钧面色一松,刚想夸“贤伯侄实乃大明能臣”,却不料高务实还没说完。

高元辅语气一肃,沉声道:“但是,盐课折银也滋生出一些新的问题:一是与以往盐场运作模式相比,多出一个灶户卖盐得银的环节,而在此环节之中,灶户往往易遭遇盐商蓄意压低盐价的风险。

二是灶户从盐场的束缚中挣脱出来,离开盐场,改务他业也就势所必然。特别是在‘各场灶滩草场为豪强所侵,或转相买易’后,失去生产资料的贫弱灶户,显然无法保证生产,只能被迫逃亡。”

朱翊钧闻之愕然,而且他有一点没好意思立刻问出来:你舅家蒲州张氏……算不算豪强?蒲州张氏成为长芦盐场的“大股东”,有没有强买强卖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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